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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对一起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案改判缓刑

时间:2014-08-15 来源:秋林夜雨 责编:

  中新网兰州8月14日电(记者 闫雅琪)14日,针对“被告人何华忠、俞有元为达到阻止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城关区宋家滩村违章建筑的目的,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对一审结果作出改判。依照《刑法》之规定,法院以上诉人何华忠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俞有元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去年9月23日10时许,何华忠、俞有元在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由南向北的天水北路北口公交车站附近,带领、鼓动宋家滩村居民100余人将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北口公交车站附近围堵40分钟,并在公安派出所及交警部门出警后拒不听从执法部门劝阻,继续围堵道路,造成城关区主干道天水路自天水北路北口公交车站附近至和平饭店一线大面积拥堵,致上述区域车辆无法通行达1小时20分钟,使途经该路段公交车、长途班车改线绕道行驶,4000余车辆无法通行,乘客不能正常乘车,严重扰乱了城市交通秩序。

  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华忠、俞有元为达到阻止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目的,带领、鼓动村民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照《刑法》之规定,以被告人何华忠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俞有元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何华忠、俞有元均以没有参与堵路,不在现场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对本案的事实、证据有异议,要求二审开庭审理。

  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何华忠、俞有元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人为达到阻止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目的,带领、鼓动村民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何华忠在二审期间能够认识到其犯罪的危害性,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诉人俞有元拒不认罪,依法不能适用缓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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