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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土委:8月起建设的商务公寓只租不售,不得改变用途

时间:2018-08-14 来源:未知 责编: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14日电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4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提出,7月31日后,各类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

  通知从新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的管理,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的管理,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住房的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关于新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的管理

  (一)

  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后,各类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单元规划已经批准(含规划修改或者调整情形)的,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定的商务公寓,但不包括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后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或者调整增加的商务公寓部分。

  2.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单元规划未获批准但已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或者正在公示的,公示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定的商务公寓,但不包括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后取得的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商务公寓建筑面积中超出公示时面积的部分。

  3.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已取得市、区政府用地批复的征地返还地。

  4.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已完成审批的。

  (二)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后,涉及只租不售商务公寓的项目应结合产权限制合理确定地价标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本合同项下宗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乙方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三)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供应用地(含招拍挂、城市更新、征地返还用地等)上建设的商务公寓,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不得销售的,应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

  二、关于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的管理

  (一)

  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购买的商务公寓和住房,不在禁止转让之列,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2.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提供上述材料申请一手房(现售)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的,应当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请登记。

  (二)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购买且属禁止转让范围的,商务公寓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商品住房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中记载:根据深府办规〔2018〕9号文规定,XXXX年XX月XX日前禁止转让。

  因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时间以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前最近一次转移登记的时间起算。

  三、关于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住房的管理

  (一)

  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的住房,可继续完成交易。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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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2.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提供上述材料申请一手房(现售)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的,应当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请登记。

  (二)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非自然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四、其他

  (一)只租不售的商务公寓不得用于房屋搬迁补偿。

  (二)搬迁权利人首次转让搬迁安置住房的,不适用《通知》关于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的相关规定。

  (三)工业楼宇政策对购(售)房对象有规定的,按工业楼宇有关规定执行。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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