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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行 山西立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时间:2022-06-08 来源: 责编:

  中新网太原5月28日电 (记者 杨杰英)山西立法保障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记者27日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7章49条,是山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

  《条例》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结合山西省信用工作实际,在第六条和第八条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

  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内涵、分类、归集、共享、查询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同时,《条例》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及其限定范围,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6种情形。

  《条例》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充分运用激励和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的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条例》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在守信激励方面,规定了7种具体措施;在失信惩戒方面,明确了失信行为认定的3种依据、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4种情形,以及山西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限定范围。同时,为防止惩戒过当,条例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等应当将诚信教育和信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的内容。同时,鼓励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应用,并对信用服务机构业务开展和自身建设进行了规范。

  当前,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信用主体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机制,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并对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修复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处理信用信息的4种禁止行为。

  此外,《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并将信用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监管依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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